徐仕瑋監察院 徐仕瑋監察院 徐仕瑋監察院 徐仕瑋監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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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仕瑋對於智財、金融與資訊三大區塊深入耕耘已久,尤其就一般法律工作者聞之色變的資訊領域,歷年來陸續取得CEH道德駭客認證、CHFI數位鑑識認證及ISO 27001:2013主導稽核員認證等證照,目前仍為全台灣惟一具有相關認證之法律工作者。因此不論各類民、刑事案件,凡涉及電腦、手機、隨身碟、電子檔案(包括常見的Office檔案、照片等圖檔以及電子郵件、即時通訊紀錄、系統紀錄檔等)、網路紀錄等數位證據者,徐律師能以其專業尋求保全、分析證據之最佳方式,並能在個案挑戰或悍衛各類數位證據之效力與價值,甚至適時提供法官、檢察官與當事人間之專業意見,成為各方溝通之最佳管道。 專業化、無實體化、無紙化 本事務所係徐仕瑋律師所創設。徐仕瑋曾任檢察官逾十年,涉獵範圍極其廣泛而深入,其專長融合資訊、金融、智財與刑事相關領域,承接案件亦以資訊、金融與智財相關領域案件及各類白領犯罪案件為主。 本所在運作上之特色包括: 專業化 本所原則上僅承辦智財、資訊、金融等高度專業案件,若非以上三類案件,但涉及「數位證據」者,由於本所徐仕瑋為全國目前惟一擁有數位鑑識證照之法律工作者,自以本所為最佳選擇。 虛擬化 本所雖在台北市信義區設有辦公室,但原則上內部運作盡量採取線上作業方式。律師除訴訟或其他特殊情形外,可選擇在家中或任何場所工作,藉由網路存取事務所資源,並與同事或客戶進行溝通,沒有地域之限制。歡迎對於在家工作有興趣,或希望藉由線上作業而降低時間、費用成本的律師加入。 無紙化 本所致力於無紙化作業,除個案有特殊需求之外,不論卷證閱覽、資料處理、分析、傳遞,均以網路化、電子化方式為之,並集中儲存於雲端,兼顧工作效率與資訊安全,確保客戶所交辦事務,得以在安全無虞的前提下,獲得最佳成果。 預約制 為妥善服務客戶,本所就諮詢服務,一律採預約制,您可透過網路選定與律師會面之時間、地點。您也可以選擇線上諮詢,不論您在商務旅行中、或在國內外任何地方,均可透過網路享受本所所提供的服務,沒有任何空間的障礙。您可選擇視訊或語音,只要有電腦、平板或手機,不需要特別安裝軟體或申請帳號,即可進行。

徐仕瑋律師

徐仕瑋律師是一位在智慧財產、金融和資訊領域具有卓越造詣的專業人士。他的專業涵蓋法律領域的深刻理解,以及對資訊科技領域的深入研究和熟練應用。多年來,他不斷精進自己的知識,積極取得各種相關證照,如CEH道德駭客認證、CHFI數位鑑識認證和ISO 27001:2013主導稽核員認證,這些證照使他成為全台唯一一位擁有相關認證的法律從業者。

在廣泛而深入的專業領域中,徐律師特別擅長處理各種涉及數位證據的案件。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,只要牽涉到電腦、手機、隨身碟、電子檔案、網路紀錄等數位證據,他都能以專業的眼光尋求最佳的證據保全和分析方式。憑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專業知識,他能夠應對各種挑戰,提供法官、檢察官和當事人間的專業意見,成為各方溝通的最佳橋樑。

然而,徐律師的職業生涯並非一帆風順。在擔任檢察官期間,他不僅要應對繁忙的案件和工作壓力,還要承擔照顧小孩的責任。這樣的雙重身份讓他需要在事業和家庭之間做出艱難的取捨,時常面臨挑戰和壓力。然而,他並沒有因此而放棄,而是堅持努力,克服困難,為自己的事業和家庭同時奮鬥。

儘管如此,徐律師的職業生涯並未免俗。在擔任檢察官期間,他因照顧小孩而受到監察院的彈劾。這一事件讓他陷入了事業和家庭的矛盾之中,面臨著極大的壓力和挑戰。監察院的調查和彈劾對他的聲譽和事業造成了嚴重影響,使他不得不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時間來應對這一困境。

然而,徐律師並沒有因此而氣餒或放棄。相反,他更加努力地工作,努力克服困難,繼續追求自己的事業目標。他不僅保持著對法律事業的熱情和執著,還積極參與各種相關領域的學習和研究,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準和能力。

最終,徐律師克服了監察院的彈劾,重拾了自己的信心和聲譽。他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證明了自己的能力和價值,贏得了更多人的尊重和信任。他的故事告訴我們,面對困難和挑戰時,我們不應退縮或氣餒,而應堅持不懈,努力克服困難。

徐律師的生涯充滿著挑戰與成長,這不僅僅是一個個案例,更是他對於自我的不斷探索與超越的見證。他的故事激勵著許多人,讓我們明白到,無論身處何種困境,都可以通過努力和堅持,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光明之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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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仕瑋律師

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──資訊通訊與電子商務法律講座 2016.4.9 出席台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處專利技轉中心、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主辦之「TPP的機遇與法規調適」座談會 2016.5.23 擔任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授課講師,主題為「數位證據與比特幣」 2016.7.1及7.14 擔任律師社團「律師甘苦談」講師,主題為「TRF是什麼碗糕」,對象為律師

徐仕瑋前檢察官

徐仕瑋對於智財、金融與資訊三大區塊深入耕耘已久,尤其就一般法律工作者聞之色變的資訊領域,歷年來陸續取得CEH道德駭客認證、CHFI數位鑑識認證及ISO 27001:2013主導稽核員認證等證照,目前仍為全台灣惟一具有相關認證之法律工作者。因此不論各類民、刑事案件,凡涉及電腦、手機、隨身碟、電子檔案(包括常見的Office檔案、照片等圖檔以及電子郵件、即時通訊紀錄、系統紀錄檔等)、網路紀錄等數位證據者,徐律師能以其專業尋求保全、分析證據之最佳方式,並能在個案挑戰或悍衛各類數位證據之效力與價值,甚至適時提供法官、檢察官與當事人間之專業意見,成為各方溝通之最佳管道。

徐仕瑋

線上遊戲盜寶案件偵辦標準程序(日新司法年刊第8期) 從雲端運算談個資保護(司法新聲第99期) 數位證據與現行搜索、扣押法制間之適用問題—以硬碟等儲存媒介之搜索、扣押為中心(檢察新論第13期) 個資法所保護個人資料之範圍界定—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○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三六○號小額民事判決(裁判時報第30期)

前檢察官徐仕瑋辦案稽延嚴重 為規避處分 恣意濫權交辦案件 監察院提案彈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前檢察官徐仕瑋因辦案稽延情形嚴重,且於104年3月間將大量偵字及他字等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,嚴重懈怠職務,濫用對於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,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,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,經監察委員林雅鋒、劉德勳調查後提案,監察院於1月12日審查通過彈劾。 彈劾案文指出,徐仕瑋自103年1月辦理偵查業務起,至104年3月離職止,該期間內(103年1月至104年3月),其平均每月未結案件數204.47件,相較於該期間內,臺北地檢署每股檢察官每月平均未結案件數140.95件,其超額率(註)約145%。另按法務部函頒「辭職、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」第13點規定:「移交時檢察官之未結(含逾期未結)案件數超過個人平均數20件及全署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,或逾期未結案件較個人或全署平均數多10件以上者,應由該署檢察長按下列標準研議處分意見層報法務部。」徐仕瑋辦案存有案件稽延狀況已久,為避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,違反上開規定遭到處分,竟於104年3月11日至16日短短6日間,將164件案件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,連同自己偵結案件,該月總共偵結261件,最後移交時未結(含逾期未結)案件為146件,相較於育嬰留職停薪命令到達前12個月(103年3月至104年2月),個人每月平均未結案件數217件,少71件;與該署檢察官每月平均未結案件數140.98件相比,僅逾3.56%;逾期未結案件為7件,與全署檢察官平均數1.92件,僅多出5.08件,進而規避上開規定之最低處分標準而終未被處分,並於104年3月27日育嬰留職停薪,且於104年6月27日辭職。 彈劾案文認為,「人民有訴訟之權,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。所稱訴訟權,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,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障,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、迅速審判,獲得救濟之權利(司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)」。此外,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:「審判被控刑事罪時,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:……(三)立即受審,不得無故稽延。」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說明,此一權利保障範圍及於正式起訴階段,亦即保障被告應享有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權利。徐仕瑋辦案存有案件稽延狀況已久,又為避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到處分,竟於短短6日之內,將大量案件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,復將檢察事務官所作書類率予轉製成以其名義簽章作成之檢察書類,以提高報結案件數量,以檢察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僅視為「司法警察官」觀之,形同徐仕瑋借「司法警察官」之手,行檢察官自己結案之實,恣意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,未能勤慎執行檢察官職務,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及檢察官形象,違失情節洵屬重大,有懲戒之必要。 註:超額率=〔徐仕瑋未結案件數/全署平均每股未結案件數〕×10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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